玉环市汽摩配行业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21-11-19 15: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环市汽摩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行业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玉环境内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和相关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并成立的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行业协会名称。本行业协会定名为:玉环市汽摩配行业协会。英文译名:AUTO MOBILE & MOTOR FITTING ASSOCIA TION YUHUAN;英文缩写:AMFATY。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以及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规范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为将本行业打造成为中国一流的汽摩配产业基地而奋斗。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玉环市经贸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玉环市喜来登酒店五楼。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承认并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行业协会; (四)依法经商,诚信经营; (五)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效益企业; (七)对暂时不具备(五)(六)项条件,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实力的企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会员。 (八)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本地的本行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吸纳加入协会。但此类会员总数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5%。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和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行业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共同享有本协会所拥有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六)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提供维权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行业协会各项决议,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提供本行业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对本行业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四)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行业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内业务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管理、对外交流、调研培训、咨询服务、协调仲裁、产品展览、技术交流、编辑出版、信息发布等。 第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 (二)调查研究汽摩配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摩配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摩配行业发展相关的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摩配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听证会。 (四)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组织制定产品标准、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摩配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一步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他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七)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打击行业内制假售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调解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信息发布、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质审核工作。 (九)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十)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一)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扶持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十二)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创办协会信息刊物;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六)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及秘书处等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会员除名; (四)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审议决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行业协会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换届时间为换届年份的农历正月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对第十七条(一)、(二)、(三)、(六)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1、理事会提议;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出。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七天向参会会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理事会由会长召集。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协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等有关事项; (五)决定本行业协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行业协会会员入会、退会等事项; (七)决定对行业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 (八)决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理事同意,理事会可以增补或罢免理事会成员,并提请下一次会员大会认可; (十一)决定本行业协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二)根据协会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长会议,商议提请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受理事会委托处理重要事物;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监事由副会长兼任,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行业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三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上级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根据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协会存款的利息。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行业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二)购置本行业协会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施。 (三)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四)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玉环市经信局审查同意,并报玉环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玉环市经信局审查同意,并经玉环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在市经信局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8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9年2月5日会员大会修订;2012年2月1日会员大会再次修订;2015年3月2日会员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一篇船艇柚木的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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